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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67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室。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30分许,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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