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经连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皖AH****号牌小型轿车从连平县元善镇合水桥附近农庄往密溪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星悦湾酒店红绿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以上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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