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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金文)(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端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粤HN****号二轮摩托车途径肇庆市端州区江滨堤路河旁路东侧位置时,被交警设卡时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带其去医院抽血,经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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