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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冼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冼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2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佛山一环高速辅道西线0米路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冼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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