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城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刘**,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872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饮酒后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国清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国清大街与天翼大道十子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血液中检测出乙醇,血液乙醇浓度为98.88mg/100ml。
本院认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血液乙醇浓度为98.88mg/100ml,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