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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丽娟)(公开版)_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城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女,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872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西安市雁塔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饮酒后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国清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国清大街与天翼大道十子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血液中检测出乙醇,血液乙醇浓度为98.88mg/100ml。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血液乙醇浓度为98.88mg/100ml,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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