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志丹检刑不诉〔2023〕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文盲,陕西省**县人,住**县**镇**村,无业,无前科,2022年9月27日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30日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至2022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在位于**县**镇**村家宅内先后以每公斤10元至12.5元不等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甘草,然后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出售,办案民警从刘某处发现并查获甘草175公斤。
鉴定结果为:采用生药性状鉴定、理化鉴定结合来源和自然分布对送检的11份根类样品进行鉴定,综合表明送检的11份样品均为豆科甘草属甘草的根或根茎。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15号公告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天然生长的甘草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天然生长野生个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保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制度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对刘某不起诉。依法扣押的175公斤甘草、一台电子秤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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