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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哲)(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200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2003*********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庄园**号楼**单元****2022年5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信息网络支付结算犯罪使用单向流入金额为715762元,被诈骗金额为149881元,从中非法获利11900元。案发后,非法获利已追回。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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