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2003********,*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住合阳县**镇**庄园**号楼**单元**楼**户。2022年5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信息网络支付结算犯罪使用单向流入金额为715762元,被诈骗金额为149881元,从中非法获利11900元。案发后,非法获利已追回。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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