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宽友)(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3〕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6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10月3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30日14时许,在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乡村水泥路边,蒋某某用挖掘机运输下水管道,欲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屋边水泥地面经过,刘某某担心挖掘机会将水泥地面压坏,不允许蒋某某通行,双方遂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辱骂蒋某某,并用手中的玻璃杯砸中蒋某某左肘,后其从地上拣起一根树根(约一米长、约碗口粗)将蒋某某左手大拇指虎口部位打伤。经鉴定,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3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蒋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年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理。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