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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5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21时许,被害人周某某酒后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黎阳厂三区刘某甲家(另案处理)串门,期间因周某某乱说话,与刘某甲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看见后上前帮忙殴打周某某,二人将周某某鼻子、胸部等部位打伤。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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