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2020年10月将本人身份信息办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林某(另案处理),林某向其承诺该银行卡中贷款不用偿还。经查刘某名下银行卡涉及何某被骗案、游某被骗案、刘某某被骗案等。刘某银行卡流水银行账户流水总计1648792.99元。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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