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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贵G****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旧州方向往黄蜡方向行驶,行驶至旧黄线刑江河路段时,与同向被害人某某乙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某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发后,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某某乙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赔偿死者家属111249.2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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