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邱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号,住安徽省霍邱县**镇**路。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皖N*****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霍邱县城关镇新蓼大道与蓼中路交叉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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