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朋友在龙门县**大道**大排档吃饭、喝酒。 2020年11月3日22时27分,刘某某酒后驾驶粤LQ****两轮摩托车从龙门县**街道**大道往龙门县**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路**酒店门前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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