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开发区****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8.1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醉酒驾驶时是深夜,车少人稀,未有法定从重情节,且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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