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1〕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812******,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2021年7月2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10月、2021年3月在未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相关规定,亦未向土地主管部门及当地村组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分两次从汉台区**街道办事处**村12、13组李某甲、李某乙等村民手中承租土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租土地后,在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指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装载机对该处土地的地面种植物进行清理,并要求刘某某对该处土地中存在的高低不平的地势情况进行整体平整及对土壤进行翻动施工作业。刘某某在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对该处土地进行整体平整及翻动作业时,驾驶装载机对地面种植作物进行了清理,并将现场整体土壤进行开挖的方式造成现场整体土壤被下挖5-6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开挖土壤后使用建渣回填会破坏土质的情况下,依然使用建筑垃圾对现场被开挖土壤进行了回填作业造成农用地毁坏。2021年5月13日被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查获,经汉中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通过调取该处土地规划划界测定,王某某、刘某某的行为造成在10.36亩耕地(旱地)地和6.01亩其他园地上,向下挖掘5~6米,破坏了土地的耕作层和犁低层,总体破坏了耕地及园地的种植属性。经鉴定:王某某、刘某某二人的行为涉嫌轻度毁坏其他园地面积6.01亩,毁坏耕地面积(旱地)10.36亩,其中轻度毁坏耕地(旱地)7.62亩,中度毁坏耕地(旱地)2.74亩,共计毁坏田地16.37亩。案发后王某某、刘某某已对被破坏土地进行了复耕,经汉台区**镇**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汉中市自然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汉中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汉台大队、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汉中市汉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认定,被破坏土地现已复耕种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情节显著轻微: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破坏土地全部复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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