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27011965********,汉族,小学文化,系榆林市*******公司法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区。2021年5月1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向银行提高申请贷款额度在榆林市榆阳区******广告门市伪造了一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1000*********)公章。2015年8月12日,刘某某在榆林市******局榆阳分局申请榆林市**********公司变更登记时,在其伪造的榆林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加盖使用伪造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1000*********)公章,将榆林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增加4000万(由原来2000万变更为6000万)。将王某的股权变更为29.6%(原来占股70.4%),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为70.4%(原来占股29.6%)。并在伪造的榆林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署了张某某、王某的签名,未经许可使用了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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