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靖安镇**村民委员会*组**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巷新寓**栋*单元*室。2023年3月1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一名刘姓男子的指导下下载“**”APP,并注册一个昵称为“苍鹰”的账号,刘姓男子告知其可在“**”APP上出租银行卡用于帮助网络犯罪团伙转移赃款赚取报酬。2023年2月初,刘某某通过“**”APP联系到一个昵称为“财神爷”的男子,该男子承诺提供一张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可获得6000元报酬,同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正宪驾车来到江苏省无锡市**公园将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提供给自称“财神爷”的男子。同年2月4日,“财神爷”及其带来的三名男子带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身份证在无锡市内驾车流窜转移赃款。案发后经侦查发现2023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410836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3起共计244912元,其中涉及合阳籍居民万某被骗资金1001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非法获利及部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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