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治国,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61120711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苏垅村委会后刘村,住巢湖市夏阁镇苏垅村委会后刘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治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治国酒后驾驶皖AJ27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巢湖市G329线由南向北行驶。19时45分许,当其驶至巢湖市G329线735.5KM处时,被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巢湖市宋庆龄爱心医院抽血待检。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治国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属醉酒。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治国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丁旭根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治国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治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治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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