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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海青)(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保定市徐水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5时21分许,刘某某在家里吃饭时喝了四两白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王店至义联庄3公里50米处时,被徐水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现场对刘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将刘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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