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乡**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13时52分许,刘某某驾驶陕J****3号想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盘龙村公路处时,追撞于由南向西左转弯后继续向西行驶乔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尾部,致驾驶人乔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乔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23时09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延安市公安局奇交警支队二大队延市公交二队认字[2020]第02033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乔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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