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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爱军)(公开版)_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不诉〔2023〕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41995********,*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乡**村人,2023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26日被永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3年5月10日,由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2年5月6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皮卡车从永和县城到乾坤湾乡西后峪村的途中,盗窃路边停放的板车和挖掘机车上的柴油,共计150多升。

2022年8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皮卡车携带油桶、油壶、油管等作案工具从永和县城出发,在永和县南楼村盗窃路边停放的挖掘机车上的柴油,共计200多升。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皮卡车返还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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