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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祥超)(公开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河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7********,非中共党员,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陆河县上护镇**饭店吃饭并饮酒。当晚23时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L0****小轿车往河田镇方向行驶,途径陆河县河田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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