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城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街道办**街**号,住陕西省澄城县古徵街**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1 日对刘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5****小型轿车从澄城县古徵街八路**小区出发,由南向北途经古徵街五路口、长宁街五路口,行驶至青正街四路口时,被交警拦挡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22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醉驾持续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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