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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西红)(公开版)_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城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492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鄂邑区**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路**。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刘**系犯罪嫌疑人孙**之妻,仅对犯罪嫌疑人孙**的犯罪行为起较轻的辅助作用且参与犯罪的程度低,系本案的从犯,社会危险性小,且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本院认为,刘**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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