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远芹)(公开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黄某某从他人处得到一个罂粟果,二人把罂粟壳用水煎后服用,罂粟种子保存于自家厢房处。农历2019年12月一天,二人因觉得服用罂粟果煎的水后咳嗽有好转,便一起将保存的罂粟种子种植于贵州省石阡县**乡**村**组**(小地名)处自己家的庄稼地和自家厕所旁边的盆子里。2020年4月24日二人种植的罂粟被石阡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二人共种植罂粟原植物758株。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刘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进行毒品定性分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刘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成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