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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钜权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路**号**楼,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栋**房,经营新兴县**镇**灯饰电器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粤WK****号小型越野客车由新兴县**镇**路东**花苑往**路**花园方向行驶,途径**路段时被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检测,数值为90.4mg/100ml。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1.17mg/100ml,已达到国家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刘某某本人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处理。

移送的光盘2张附卷归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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