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男,1953年6月3日出生于**省**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在家,住**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谢逸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劳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于1994年与罗X大签订了《住宅房购售合同》,购买位于**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幢**房、**房,其已支付10万元订金给罗X大,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1995年4月30日。后因该房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双方就交付房屋问题发生了纠纷。被不起诉人劳某某就联系一名陌生女子,以100元价格委托女子伪造其购买的**房、**房的2本房产证。后于2019年7月份,其持该2本伪造的房产证到**市**街道办事处**所办理用电开户手续。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委托工人到该**房装修时,被罗X大报警举报。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罗X大的陈述;
证人吴X青的证言;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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