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勾某某,男,1997年1年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兴仁市**厂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现住贵州省兴仁市**街道办事处**修理厂。于2018年6月21日,勾某某因盗窃罪被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勾某某酒后驾驶准驾与实驾不符的贵E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壹号音乐会所往美食街方向行驶,于当日23时32分许,行驶至兴仁大道与体育路路口10米(小地名:妇产医院门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19mg/100ml,随后民警将勾某某带到兴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聘请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对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11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户籍证明、犯罪前科记录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送勾某某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2.被不起诉人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黔名鉴[2020]毒鉴字第27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勾某某现场查获视频、视频研判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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