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曾用名无,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无某某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被不起诉人匡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19时00分许,匡某某持Cl类驾驶证驾驶临时牌号为京B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碧江区睿力大道和谐家园小区路段东100米处时,该车正前部与其行驶方向道路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碧江区中医医院(新院区)抢救无某某效于当日19时57分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达成已赔付,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