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3********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2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的多功能拖拉机由独山县实验小学对面花坛往独山县湾寨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县环西大道紫薇城路口处与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卢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在事故调查期间卢某某积极赔偿并得到事故当事人谅解,故公安机关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