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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史承林)(公开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刑不诉〔2024〕8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汉族,小学文化,住福鼎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2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9日凌晨5时许、2月11日凌晨6时许和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先后三次到福鼎市**镇****号,趁被害人史某乙在外地过春节,未居住在屋内之机,用尖嘴钳破坏挂锁后进入屋内,分别盗走自酿米酒一瓶、锯茶机一台和茶树修剪机一台。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盗得上述物品后,将自酿米酒丢弃于路边垃圾桶内,将锯茶机和茶树修剪机藏匿于**镇**村一铁皮仓库内。经鼎市大数据和项目发展中心认定,被盗锯茶机和茶树修剪机价值人民币1275元。

2024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在福鼎市**镇**路附近被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锯茶机和茶树修剪机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同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29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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