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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司飞)(公开版)_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地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仁市**街道办事处薏品田园夜归地酒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害人车某某在兴仁市**街道办事处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经营的夜归地露天酒吧内喝酒唱歌,因时间过晚,避免扰民,司某某劝车某某不能再唱歌,并将音响关掉,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打,车某某用手卡住司某某的脖子,被司某某推倒在并踢了一脚,致车某某右髂骨骨折。经鉴定,车某某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司某某赔偿了车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到兴仁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及刑事和解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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