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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吉甜)(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39号

被不起诉人吉甜,女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4*********族,专科毕业,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合阳县**卫生院,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号楼*单元***室,2022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06月16日0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吉甜驾驶陕E6****号小型轿车沿合阳县***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附近)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亡人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吉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暴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胸腹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本院认为,吉甜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报案,主动配合治疗,事后对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阳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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