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70号
被不起诉人同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0********,*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村*组*排***号,于2022年12月28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同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1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同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9****的灰色“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店门口由西向东行驶了50米左右时,被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王村中人民警在巡逻中查获。被查获后,对其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同某带离至合阳县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陕渭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同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作出陕渭人民医院法医司鉴所(2022)毒鉴字第244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同某血液中乙南含量为92.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同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同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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