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酒后驾驶粤C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香洲区屏西二路行驶至洪湾桥底东豆村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