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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卫洁)(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4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甘井镇***2023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卫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3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卫洁酒后驾驶陕A0****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解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庄村后右拐,沿巷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庄村西边,后在小吃一条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遂民警将其带至合阳县中医院对依法提取血样,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的“吕卫洁”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5.42mg/100ml。

本院认为,吕卫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卫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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