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2********,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吴某某持A2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X****号小型轿车从世昌广场方向往徐家坳方向行驶,20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文笔路100米(小地名:中医院门前路段)处时,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0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送检血样作定性定量分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44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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