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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幸高)(公开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31990********,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1年释放。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6日零时9分,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20.04mg/100ml)驾驶一辆“贵H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樟木头镇火车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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