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423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居委会**组**号(与户籍住所地相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黑色大众牌帕萨特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淮上区101省道与淝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的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吴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将吴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抽取血样。2021年1月13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其他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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