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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青海**院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1月18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青AH****的白色“大众”牌小轿车,行驶至西宁市公安局家属院附近时,因其行驶缓慢被马某某发现,马某某上前帮助其将车停在路边后报警。后派出所出警民警在市公安局家属院门前一超市门口发现被不起诉人并将其交给前来出警的交警。经出警民警现场对其呼出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38mg/100ml,后经血液检查,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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