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6********,汉族,文盲,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19时35分许,吴某某驾驶贵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打纸屯村方向往安顺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X434县道变电站路段时,所驾车辆与对向由魏某某驾驶的由北二环路方向沿X434县道往碧水源方向行驶的贵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驾车人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45.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乙醇含量未超过200mg/100ml,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事故造成自身受伤不能参与庭审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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