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获取被害人张某某账号为8100********6098的安顺农村**银行存折和密码后,于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分五次盗取存折内人民币共计8100元。2020年1月4日,吴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吴某某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残疾人,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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