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铜仁市碧江区**路**新区**期**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0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来到铜仁市碧江区花果山榕信酒店旁,见被害人汪某某停在路边的电动摩托车车钥匙没有取,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秘密将该电动摩托车(五羊牌,型号TY72V15000W)盗走。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五羊牌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34元。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汪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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