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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经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因对曾经在安顺市开发区龙井小区龙井快递超市打工的店老板徐某某不满,回家路过龙井小区11栋楼下快递超市时,吴某通过地下停车场负一楼电箱处爬到龙井小区快递超市里面,从收银台处盗取了820元人民币后离开,次日吴某到西航派出所自首。

本院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首,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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