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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凯)(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性,1988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8102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东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陕K****G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湖滨路与望湖路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榆林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古城中队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刚达定罪标准,且本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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