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市**街道**路**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0年4月20日被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2012年4月6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Q****号小型轿车从兴仁市博融天街经振兴大道往真武山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37分许,行驶至兴仁市**道飞越路口100米(小地名:浩然上城门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7mg/100m。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68mg/100ml。案发后,周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视频研判报告等;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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