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端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望鹤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X2***号牌小客车沿端州区砚都大道行驶,行至辅道位置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该事实供认不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故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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