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6*******,汉族,专科毕业,中国工商银行渭南某某县支行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晚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陕E****R的银灰色别克小型轿车在澄城县城城区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宁街二路时,被公安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3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深夜驾车,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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