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0********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晴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周某、李某某共谋,先让李某某以“张艳”的假名在“伊对”APP征婚网站上以相亲的名义同陌生中年男子聊天,引诱被害人唐某某上钩。李某某在微信上先后以买摩托车、买手机没钱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9000余元。在取得唐某某信任后,周某、李某某又商量,以“张艳”之兄“张波”是晴隆县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帮唐某某在晴隆县搞到毛竹投资项目诱骗唐某某,唐某某信以为真,要求到实地考察,周某便让其购买海鲜及香烟到晴隆打点关系。2020年03月27日唐某某从浙江购买了共计人民币3600元海鲜及香烟到达晴隆县,周某化名“张波”,李某某化名“张某”并以兄妹相称接唐某某送至宾馆后,二人将唐某某带来的海鲜及香烟带走。
2020年3月28日,周某打电话给其堂兄周某某,让其冒充“陈飞”到某某镇吃饭,并要求周某某吃饭时不要讲话,周某某未拒绝。之后周某将唐某某带至某某镇谎称看种植毛竹项目的基地。在吃饭时,周某向唐某某介绍周某某是某某镇镇长“陈飞”,周某某未说话。期间周某让唐某某花费人民币500元买了一条烟送给周某某。
2020年03月28日晚,周某再次邀约唐某某到晴隆某某饭店吃饭。在吃饭时,周某谎称大厂镇镇长“陈飞”需要50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骗取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2020年03月30日,周某又以需更换车轮胎为由,以微信转账方式骗取唐某某人民币2000元。
周某某无前科,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获赃较小、主动退赔,并自愿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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