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榆林市横山区***镇***村***组***号,现住:榆林市横山区*****小区*单元***室。2021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13日1时35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陕K****5小型轿车行驶至横山区二街与联合路路口向北20米处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山大队民警拦停,将驾驶人拦下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周某某说话带有酒气,经对其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显示为:13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横山区红十字会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检。
2021年11月13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标有“周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8.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